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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诉被告张甲、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0 01:17)     点击:117

常州律师分析案情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仍应考虑无责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无责车辆非在使用中且同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1日18时15分许,被告张甲驾驶小型轿车,沿曲阜市逵泉西路某路口右转弯时,与路西侧丁甲停放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丁乙停驶的电动自行车、原告王甲停驶的电动自行车、吴甲停放的小型轿车、孔甲停放的鲁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丁乙、原告王甲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甲、丁乙、王甲、吴甲、孔甲均无责。张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1年11月2日,原告王甲将被告张甲、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偿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共计174447元(不含垫付)。

  庭审中,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多车事故,应扣减其他无责车辆交强险限额。

  裁判结果

  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甲1498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甲444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王甲返还给被告张甲27648元;四、驳回原告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3月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者没有交强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先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交强险外的损失,由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本次事故中另外三辆无责车辆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仍应考虑无责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无责车辆非在使用中且同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本案中,张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甲停放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吴甲停放的小型轿车、孔甲停放的车辆均处于在车位上停车状态,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三车的交强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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